黑龍江省物流降本提質增效發展智慧物流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流降本提質增效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物流降本提質增效的實施意見》、《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要求和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流降本提質增效發展智慧物流獎勵資金,是指為提升我省物流發展質量,由省級財政安排用于發展智慧物流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確保獎補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第四條 獎勵資金由交通運輸、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管理。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審核標準,組織獎勵資金申報和審核,提出獎勵資金分配意見,負責設立獎勵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編制省本級獎勵資金年度預算,提出三年支出規劃建議,下達獎勵資金預算,督促指導主管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實施財政評價。
市(地)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企業書面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實地檢查,將審核意見報送省交通運輸廳。市(地)、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市(地)、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及時撥付獎勵資金,加強資金監管,督促指導同級交通部門做好獎勵資金績效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獎勵標準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用于兌現發展智慧物流省級獎勵政策。
第六條 對物流企業(含寄遞企業)購置應用自動分揀設備、倉儲
機器人、智能安檢系統等自動化、智能化設備設施和托盤循環共用系統,經認定達到相關標準或符合“十四五”郵政業應用技術研發方向、年度投資額超過100萬元的,按新增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每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自動化、智能化設設備設施和托盤循環共用系統為物流企業(含寄遞企業)首次購置,首次投入使用。
第七條 獎勵資金按照“從優、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對已從其他渠道獲得省級預算資金安排的同類獎勵資金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上述獎勵政策。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審核、審批和下達
第八條 物流企業(含寄遞企業)根據省交通運輸廳年度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向市(地)交通運輸局提交《物流降本提質增效獎勵資金申請表》,并附相關佐證材料。
市(地)交通運輸局對物流企業(含寄遞企業)提交的《物流降本提質增效獎勵資金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核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由市(地)交通運輸局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書面獎勵申請。
省交通運輸廳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對需要專家評審的申報事項,由第三方機構根據項目類型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第三方機構對物流企業(含寄遞企業)提供的申報材料及有關合同、憑證、票據、投資額、營業收入等進行現場審核,提交審核報告。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審核報告和專家組評審意見確定獎勵名單。獎勵名單在省交通運輸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九條 省本級年初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根據省交通運輸廳確定的獎勵名單及獎勵資金分配意見,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履行報省政府審批程序后,省財政廳將獎勵資金下達相關市(地)、縣(市、區)財政局,同時抄送省審計廳。
第十條 市(地)、縣(市、區)財政部門接到獎勵資金后,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將獎勵資金下達同級交通運輸部門,由同級交通部門及時兌現獎勵政策,切實發揮獎勵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獎補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獎補資金原則上應當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按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資金政策文件、審核意見、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資金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獎補資金,嚴禁挪作他用。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獎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按規定對獎勵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獎勵資金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
年度預算執行終了,項目單位要自主開展績效自評,評價結果報送省交通運輸廳和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和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和年度重點工作通知要求等,按職責分工對獎勵資金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各級交通運輸、財政部門對所提供的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績效評價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
第十五條 加強財會監督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履行財會主責監督,加強獎勵資金管理監督。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依責監督,加強對獎勵資金使用的監督,嚴格支出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各資金使用單位要加強內部監督,加強對本單位獎勵資金的日常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獎勵資金分配使用、審核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并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有關部門、單位在申報、使用獎勵資金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并收回獎勵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