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臺《食品銷售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壓實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門店等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著力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
壓實企業總部管理責任。要求企業總部應當建立并實施覆蓋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門店等的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制度機制,重點明確企業總部在食品安全風險研判、考核評價、巡查檢查、人員培訓、進貨查驗、經費保障等方面責任義務。對實施統一采購、配送的企業,要求企業總部應當統一建立食品供貨者準入、評價和退出機制,統一建立并督促落實出庫發貨、承運管理、門店收貨聯單記錄制度。
實施企業三級貫通管理。要求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門店在分別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基礎上,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實施逐級報告,形成門店、分支機構、企業總部共同參與的食品安全問題報送處置機制。其中,門店要向分支機構報送并處置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分支機構要及時督促整改問題,及時匯總分析門店發現的食品安全共性問題,并向企業總部報送;企業總部要及時總結分析分支機構、門店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特別是系統性問題,要提出并落實解決措施。
細化各方責任要求。分別細化企業總部、分支機構、門店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發現、防范、管控等方面要求,重點明確食品采購、人員培訓考核、投訴處理、應急處置,以及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方面的責任要求;針對自行或委托貯存、配送的不同情形,還明確了場所、環境、容器、設備等的具體規定。
明確各級監管權限。根據經營模式、企業規模、風險等級等因素,對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即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管理300家及以上門店的企業總部的監督管理,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管理300家以下門店的企業總部、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門店的監督管理。
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在現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基礎上,新增企業總部未按規定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企業總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對食品安全狀況實施檢查評價等違法行為依法嚴懲,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供稿:食品生產經營司
責編:周 妍 韋柳伊
制作:李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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