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安徽省關于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正式印發,明確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試點開展化學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4項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為穩妥推進改革,此項工作確定為試行兩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5月1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的意見》,對排污權交易工作作出具體部署。為持續推進排污權交易工作順利實施,確保排污權交易工作的延續性,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在總結全省排污權交易工作情況的基礎上,結合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對《意見》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意見》(修訂,征求意見稿)。
共修訂11處,具體如下:
(一)對照2024年印發的為基層減負相關文件要求進行修改,共2處。
1.不再設置“總體要求”段落。其中,“(三)工作安排”中的長三角跨區域交易相關表述納入“主要任務”中,并相應修改。(具體修改見第8條)
2.將“組織保障”的“(一)實行屬地管理”、“(二)明確部門職責”、“(三)加強輿論引導”、“(四)加強制度建設”的內容進行整合,精簡為一段內容。
(二)對試點已完成的工作進行了刪除,共3處。
3.刪除“一、總體要求”中“(三)工作安排。在新安江流域(黃山市境內)水排污權交易試點的基礎上,將排污權交易范圍拓展至全省域,污染物種類拓展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類。……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權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場運行機制建設,建立省、市、縣三級排污權政府儲備庫;開展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前期工作。2024年底前,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排污權交易,進一步完善全省排污權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場機制;配合開展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市場建設,選定合適的縣(市、區)納入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試點范圍。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配置科學、運轉高效、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排污權交易市場;積極參加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市場”。
4.刪除“本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5.刪除“附件:安徽省排污權交易配套管理辦法任務分工”。
(三)根據試點工作情況,對表述進行修改完善,共6處。
6.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現就深化我省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修改為“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在全省排污權交易工作的基礎上,對《安徽省關于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進行修訂,提出如下意見”。
理由: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7.將“二、主要任務中(一)明確實施范圍。……各市可以自行增加納入排污權交易的污染物種類”修改為“一、主要任務中(一)明確實施范圍。……支持各市根據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有序擴大排污權交易品種”。
理由:按照中辦、國辦《關于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的意見》表述進行修改。
8.將“一、總體要求中(三)工作安排。……按照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工作要求,選擇部分市、縣(市、區)參加長三角跨區域排污權交易試點”修改為“一、主要任務中(一)明確實施范圍。……按照長三角跨區域排污權交易工作要求,有序開展長三角跨省域排污權交易”。
理由:按照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工作最新表述進行修改。
9.將“(二)合理核定權屬。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權登記確認的有效憑證,現有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與新改擴建項目所需排污權指標,按照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進行核定,排污權有效期限以排污許可證載明時間為準,一般為5年;出售(讓)的排污權有效期限不足5年的,應按有關規定補足5年。初始排污權和可交易排污權指標由排污許可證核發單位審核確定”修改為“(二)合理核定權屬。排污許可證為排污權確權憑證。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轄區內現有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可交易排污權指標與新改擴建項目所需排污權指標的核定工作,排污權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出售(讓)的排污權有效期限不足5年的,應按有關規定補足5年”。
理由: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表述。
10.將“建立排污權政府儲備制度。建立省、市、縣三級排污權儲備庫”修改為“建立排污權政府儲備制度。建立省、市兩級排污權儲備庫,縣級儲備庫由各市根據情況自行確定建立”。
理由: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表述。
11.對“三、組織保障”內容進行壓減,刪除“(一)實行屬地管理。……省、市、縣(市、區)三級成立專門的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負責排污權交易管理、收儲、出讓及相關日常工作,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和“(四)加強制度建設。省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共同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系建設,有針對性地細化制定排污權相關辦法。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儲備和出讓、租賃、交易規則等辦法;省財政廳牽頭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等辦法;人行安徽省分行牽頭制定排污權抵押貸款管理等辦法;其他相關部門做好配合支持。”其他內容進行融合修改。
理由:根據基層減負要求,將段落融合為一段,已完成的工作或無需再開展的工作進行刪除,部分分工進行完善。
上述所有修訂前后內容對照見附表,表格為保持文本對照的完整性,有部分內容一起修改,故顯示為8項。
原文如下↓
《安徽省關于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持續推進排污權交易工作實施,省生態環境廳在總結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域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的基礎上,對《安徽省關于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建議,如有意見請書面反饋,電子版材料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1月29日(因工作需要,時間較緊,本次征求意見期限為12日)。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廳綜合處 徐楊
郵箱:yx20002020@126.com
地 址: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懷寧路1766號(23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