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這一標準填補了我國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產品安全基線空白,將為行業準入、質量監督和事后追溯提供關鍵技術依據,有助于全面提升產品安全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標準基于我國道路交通特征,構建了包括道路交叉口、施工區、環島、隧道等交通環境的試驗場景;為確保系統聲明的各項能力均經過充分驗證,要求至少通過場地試驗、道路試驗和文件檢驗驗證系統符合相關安全要求等。
值得注意的是,組合駕駛輔助系統不同于自動駕駛系統,并不具備獨立識別及響應駕駛過程中全部事件和場景的能力,需要駕駛員持續關注外界及本車情況并執行動態駕駛任務方可保障系統安全。
標準要求系統每次上電或點火后確認駕駛員是否完成了使用培訓;要求系統具備手部脫離檢測以及視線脫離檢測能力,一旦系統激活期間駕駛員出現手部脫離、視線脫離,系統應發出提示以及報警等。
征求意見稿中提到,標準要求系統具備手部脫離檢測以及視線脫離檢測能力,一旦系統激活期間駕駛員出現手部脫離、視線脫離,系統應發出提示以及報警,并在駕駛員未及時響應系統報警的前提下可控地退出激活狀態。
據了解,組合駕駛輔助系統運行期間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如何進行事故判定及原因分析,是行業相關方和消費者共同關注的核心問題,需要真實和準確地記錄車輛運行過程中的關鍵數據,通過數據支撐場景回溯。因此,標準對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提出數據記錄相關安全要求。
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安全運行,需要駕駛員作為駕駛主體始終參與執行動態駕駛任務。因此,標準提出了使用說明、駕駛員培訓、駕駛員狀態檢測、系統禁用等安全要求,以減少駕駛員對系統的“誤用”支撐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同時為避免駕駛員頻繁脫離動態駕駛任務執行,長期不按規定使用系統進而增加安全風險,標準明確要求由于駕駛員脫離導致系統執行風險減緩功能,或者發生了一定次數的手部脫離或者視線脫離后,應在一定時間內禁止使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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