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價值化中的信任機制
南京大學數據管理創新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夏義堃
在現代社會,信任被視為人際交往中一種穩定而積極的預期。就市場機制而言,信任構成了其最根本的底層邏輯——一切商品交換與資本流通,無不建立在供需雙方可信互利的預設基礎之上。然而,當我們從高度成熟的有形物理空間信任體系轉向數字空間時,卻不難發現,其信任機制的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遠未形成如現實社會那般系統、穩固的框架。
例如,美國皮尤研究中心的研究顯示,公眾對政府如何采集、使用及保管個人數據普遍抱有高度戒備。而在2024年,軟件服務提供商Precisely公司對全美560余位數據驅動型企業中負責數據分析的高管開展調查,結果表明,盡管有76%的高管表示其公司高度依賴數據驅動型決策,但其中高達67%卻坦言,并不完全信任所使用的數據,對數據質量、合規性以及潛在風險表示擔憂。英國開放數據研究院的調研進一步揭示,機構間數據共享的頻率與規模,與人們對數據的信任程度呈顯著正相關。換言之,信任缺失已成為制約數據流通的關鍵因素。
從數據提供方視角來看,一旦數據被提交,便可能面臨失控風險,權益保障亦存在不確定性。這種背景下,“數據保守主義”蔓延成為理性選擇:數據不敢共享、不愿流通、不想交換,直接造成“供不出、流不動、用不好”的僵局。若放眼長遠,此類數據流動阻滯將導致全社會數據利用效率下降,進而阻礙以數據為驅動的創新進程,延緩經濟社會的數字化轉型步伐,其后果可謂影響深遠。
因此,實現數據價值化的基本前提,是數據能夠在多方主體之間以安全且可信的方式流通。從數據共享與價值轉化的全過程來看,無論是數據資源的盤點、評估還是篩選,均涉及政府、平臺企業、數據交易機構、中小微企業以及事業單位等不同類型的主體。由于各類主體在數據獲取、調控能力及資源配置話語權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其信任感知亦呈現結構性分化,而這種差異會進一步影響數據的實際流通效果。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保羅·羅默所指出的:“在數字平臺的發展中,信任建立與規則制定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鑒于數據流通過程中信任問題的突出重要性,各國和國際組織早已從政策與制度層面展開多輪探索。早在1983年,美國國家安全局發布《可信計算機系統評估準則》,首次從計算機系統功能的安全性維度提出“可信”議題。伴隨電子商務的勃興,美國于2011年進一步推出《網絡空間可信身份國家戰略》,將數字身份認證視為構建可信數據生態的核心政策工具。歐盟則圍繞電子商務、數字身份與數字錢包等領域,陸續推出一整套信任服務框架。
近年來,以區塊鏈、隱私計算、分布式標識、可驗證憑證為代表的信任增強技術不斷演進,大幅提升了數字信任基礎設施的可用性。然而,即使技術層面能夠提供較高程度的安全保障,數據是否就必然能夠實現可信流通?現實表明,答案是否定的。
因此,政策層面的探索仍在持續擴展與深化。2017年,新西蘭發布《可信數據使用實踐指南》,強調增強原住民數據主權、完善透明度機制,并要求開展定期風險評估與場景化模擬。2018年,歐盟發布報告《邁向共同歐洲數據空間》,倡導建立可信數據環境,以推動跨部門、跨領域乃至跨國的數據流動。在2019年日本大阪舉行的G20峰會上,各國領導人一致認同“基于信任的數據自由流動”原則,新加坡隨后推出《可信數據共享框架》。我國在“數據二十條”政策中也明確提出“促進不同場景下數據要素安全可信流通”,并于去年推出《可信數據空間發展行動計劃》,將“信任機制”視為中國數據空間建設的關鍵特征與發展重點。
綜觀國際政策演進,“信任”已成為數據價值化的核心底層邏輯。構建系統化的數據信任體系、打造可信數據生態,成為各國共同的戰略選擇。這些政策普遍強調數據在全生命周期治理中的安全、合規與透明,注重通過技術實現數據的可解釋、可控制與可參與,并致力于建立穩健的信任機制。
我們可以將數據流通與利用中的信任機制概括為“數據信任”,即在多主體協作背景下,依托安全、透明、公平原則所形成的一種穩定預期關系。其外延廣泛,可包括對數據本身的信任、對數據關系的信任、對技術與制度的信任等多個維度。
數據信任體系的構建通常遵循“技術信任-制度信任-生態信任”的演進路徑。在構建該體系之前,須明確三個基本問題:信任的主體是誰、信任的對象是什么、以及信任關系依托何種情境得以實現。
就信任主體而言,核心包括數據生產方、提供方及使用方。不同主體在數據價值化過程中對信任的主張存在顯著差異:生產方關注隱私與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收益權屬的明確與權益保障;使用方則更重視數據質量、來源可追溯性、使用合規性以及最終開發產品的權益可實現性。信任對象則涵蓋數據內容本身、技術系統、制度設計、人員行為等多個方面。
信任的構建還高度依賴具體情境。數據流通總是發生于特定場景中,任何場景皆由技術架構、制度安排與執行主體三者共同構成。不同情境中的技術選型、管理機制與認知共識,決定了信任機制能否建立及其穩定程度。
由此可見,數據信任的構建并非在安全與發展間做簡單取舍,而應依靠“技術理性-制度規則-價值認知”三要素的協同驅動。
以數據空間為例,其信任體系建設面臨價值共創、協同治理與技術支撐等多重維度挑戰。即便在隱私增強、智能合約、數據防篡改與可追溯等技術保障較為完善的情況下,數據空間也并不能自動建立信任關系,更無法保證各類主體自愿共享數據。筆者曾開展相關調研,結果表明,即使在絕對安全的技術環境下,大多數企業仍對數據共享持謹慎態度。因此,在主體類型多樣、技術體系復雜、價值主張多元的動態環境中,數據空間的信任機制建設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性工程,必須突破傳統思維,構建新型信任樞紐與生態體系。
具體而言,首先要以“生態可信”為總目標,將主體可信、制度可信與技術可信納入統一框架,并強化三者間的互促共生機理。制度可信需涵蓋數據主權、安全隱私、質量管理及運營監督等方面,而這些往往可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內嵌,例如借助智能合約將交易規則編碼化,通過使用控制技術實現策略可讀與自動執行。
盡管技術極大提升了數據流通的效率與客觀性,但其可信度仍依賴于主體的感知與接受。不同規模的企業、不同角色的參與者對信任的感知存在差異。因此,數據空間必須設計包容性機制,兼顧多元價值主張與利益平衡,建立可持續的運營與利益分配模型,才能真正提升信任水平。
數據信任體系的復雜性也必然帶來多種系統性風險。面對此類風險,可援引查爾斯·芒格的論斷:“信任,本質上是誠實比欺詐更有利的一種長期博弈選擇。”要在數據空間中建立可信流通秩序,就必須重構數據關系體系,推動制度創新以提高政策與需求的適配性,強化技術互操作與系統兼容,保障各類主體的平等參與和協商地位,最終構建一個多主體融入、正反饋循環的可信數據生態。
綜上所述,信任已不僅是數據流通中的輔助性要素,而是數字經濟時代價值實現的核心機制和基礎設施。從其底層邏輯到系統化構建,仍需政府、市場與社會多方共同探索、持續實踐與迭代完善。
供稿丨江蘇數交所
審核丨黨群工作部
編輯丨黨群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