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
現將《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出廠檢驗管理合規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指導轄區食品生產企業開展相關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出廠檢驗管理合規指引
為指導本市食品生產企業規范出廠檢驗管理,強化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切實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本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不含特殊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食品生產企業”),包括自建實驗室或委托第三方實驗室實施出廠檢驗的食品生產企業。
二、檢驗制度
(一)制度建設
1.食品生產企業應依法建立檢驗管理制度,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檢驗設備和人員,確保檢驗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2.出廠檢驗管理制度應當包括檢驗程序、標準、頻率、項目及方法等,明確每批次產品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3.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不合格品處置制度,禁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場。
(二)檢驗項目
食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具體產品執行標準,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出廠檢驗項目和檢驗頻次以有效驗證生產過程中的控制措施。凈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產過程影響而變化的檢驗項目的檢驗頻次應大于其他檢驗項目。出廠檢驗項目可以包括以下指標:
1.感官指標(色澤、氣味、形態等);
2.理化指標(水分、灰分、酸價、過氧化值、蛋白質等);
3.微生物指標(菌落總數、大腸菌群以及致病菌等);
4.污染物指標(鉛、鎘、汞、砷等);
5.農藥、獸藥殘留指標;
6.食品添加劑指標;
7.出廠檢驗制度中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
(三)檢驗流程
1.抽樣。按產品特性及標準要求,每批次產品抽取代表性樣品,記錄抽樣信息(批次、抽樣地點、抽樣人等)。
2.檢驗。依據本企業出廠檢驗制度中規定的檢驗方法,開展出廠檢驗項目檢驗。
3.記錄與報告。生成原始記錄及檢驗報告單,包含樣品信息、檢驗方法、結果、審核人等。
4.復核與放行。復核人員審核結果,確認合格后方可放行。
(四)檢驗記錄
1.檢驗記錄應包括抽樣記錄、原始檢驗數據記錄、正式出廠檢驗報告等內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原始記錄需包含樣品名稱、批次、檢驗日期、檢驗方法、操作人員、數據結果等。
3.檢驗報告應載明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檢驗依據、結論、報告人及審核人等信息。
(五)能力驗證
1.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進行1次能力驗證(實驗室間比對),驗證范圍應覆蓋本企業所有的出廠檢驗項目。
2.驗證不合格的應暫停出廠檢驗,及時進行整改,整改期間,出廠檢驗須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實驗室開展。
(一)原輔料檢驗
1.食品生產企業根據產品特性建立原輔料定期檢驗制度,結合原輔料風險和生產工藝,明確原料定期檢驗頻次和項目。
2.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生產過程檢驗
1.食品生產企業應結合產品特點,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及相應產品衛生規范,建立關鍵控制環節微生物監控程序。
2.半成品按工藝要求進行關鍵控制點檢測(如pH值、溫度等),發現異常時立即整改,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
四、留樣管理
(一)留樣要求
1.每批次成品留樣量應滿足復檢需求,設立專用留樣室或區域,與檢驗區物理隔離。
2.留樣產品原則上應與銷售包裝一致。因大包裝銷售或散裝銷售等因素無法保持一致的,應在留樣容器上標注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批號)、留樣日期、保存期限等信息,同時對原包裝容器及標簽留樣。
(二)留樣保存與處置
1.應按規定保存留樣,產品保質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2年的,保存期限不宜少于2年。保存環境應符合標簽標識上的貯存條件,并留存相關記錄。
2.留樣期滿后,應按照規定進行處置并記錄。
五、人員要求
(一)資質與能力
1.檢驗人員需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或通過專業培訓,熟悉檢驗標準及操作技能。
2.復核人員需具備審核檢驗數據及結果的能力。
3.管理人員需掌握質量控制及安全評價知識,具備實驗室統籌管理能力。
(二)培訓
1.定期對檢驗人員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檢驗技術及實驗室安全培訓并留存培訓記錄。
2.新上崗檢驗員需通過本企業實操考核方可獨立操作,考核應做好相應記錄。
六、實驗室管理
1.實驗室應具備收樣區、前處理區、檢驗區、報告區。應隔離互有干擾的操作,避免交叉污染。對于實施微生物檢驗工作的場所,應滿足相應的生物安全等級要求。
2.實驗室應配備滿足檢驗項目需求的儀器設備(如:天平、滅菌器、微生物培養箱、通風柜等),按規定定期進行計量、檢定及校準。
3.涉及有毒有害操作的區域,應配備通風柜及安全防護設施。
4.實驗室溫濕度、潔凈度等環境條件應符合檢驗方法標準要求,相應監控應記錄完整,廢液、廢氣排放應符合環保要求。
5.實驗室應制定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及作業指導書,存檔于實驗室內便于查閱。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檢驗數據電子化追溯。
6.購買標準物質和關鍵試劑耗材時,應索取并保留標準物質證書或生產廠家提供的有效證明,并按相關程序驗收、使用、保管,以保證其溯源性。標準物質和試劑耗材應按照其產品特性進行儲存與使用,并有相應的使用記錄。實驗室配制的各種溶液應加貼標簽,并標注試劑名稱、成分、濃度、溶劑(除水外)、配制時間、配制人員、有效期等相關信息。
七、委托檢驗管理
1.食品生產企業采用委托出廠檢驗的,應委托具有CMA/CNAS資質的第三方實驗室,委托檢驗項目應在其資質范圍內。委托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檢驗項目、頻率、抽樣、交接、結果傳遞及保密條款等內容。
2.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本指引中出廠檢驗制度要求,做好委托出廠檢驗的檢驗記錄和留樣管理,并按照法定期限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