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貴州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登記,加強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截止日期為2025年8月14日。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gzspsc2014@163.com。
二、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貴州省貴陽市中華南路66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處,郵政編碼:550002。信封上請注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2025年7月15日
附件信息:
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登記,加強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的申請、受理、現場核查、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實行一坊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且僅取得一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監督指導全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
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與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工作,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檔案。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登記。
第七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應當按照《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生產登記分類目錄》的食品類別提出。
第八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建于住宅等非經營性用房內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三)生產加工設施、設備及生產工藝、流程能夠滿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條件;
(四)生活區、生產區及庫房能夠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離;
(五)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應當向申請人生產場所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書;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一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現場核查、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一)首次或重新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的;
(二)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變更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情形第一至五項,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三)延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或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四)需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食品類別及執行標準要求相符情況進行核實的;
(五)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組織重新核查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實施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申請延續換證,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現場核查范圍主要包括生產場所、設備設施、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人員管理、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以及試制食品檢驗合格報告。
現場核查應當按照食品的類別分別核查、評分,并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現場核查記錄表中記錄。
開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現場核查時,應當按照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對首次申請登記或者增加食品類別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食品工藝流程等要求,核查試制食品的檢驗報告。試制食品檢驗報告所檢項目及結果,應當符合相應食品類別的食品安全標準。申請變更登記及延續登記的,申請人聲明其生產條件及周邊環境發生變化的,應當就變化情況實施現場核查,不涉及變更的核查項目應當作為合理缺項,不作為評分項目。
現場核查對每個項目按照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3個等級判定得分。某個核查項目不適用時,不參與評分,在“核查記錄”欄目中說明不適用的原因。
現場核查結果以得分率進行判定。參與評分項目的實際得分占參與評分項目應得總分的百分比作為得分率。核查項目單項得分無0分項且總得分率≥80%的,該食品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判定為通過現場核查;核查項目單項得分有0分項或者總得分率<80%的,該食品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判定為未通過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現場核查應當由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進行,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核查人員參加現場核查,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現場核查表,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其派出機構,對受理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5日內,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因申請人的下列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開展的,核查組應當向委派其實施現場核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本次現場核查的結論判定為未通過現場核查:
(一)不配合實施現場核查的;
(二)現場核查時生產設備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請人主觀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正常開展的。
第十八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發證日期為登記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四章 登記證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式樣、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小作坊名稱、登記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投訴舉報電話、生產地址、登記機關、食品類別(明細)、二維碼、發證日期和有效日期至。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號由“作坊”漢語拼音首字母“ZF”+10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6位數字為貴州省縣級行政區域代碼,后4位數字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流水號。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小作坊登記證。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變化后10日內向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現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二)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的食品類別發生變化的;
(四)生產場所改建、擴建的;
(五)其他生產條件或生產場所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的。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變化后10日內向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生產要求,需要重新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變更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書;
(二)與變更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申請延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書;
(二)與延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損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向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補辦申請書;
(二)登記證遺失聲明或者受損壞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受理后5日內予以補發。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終止食品生產的,應當在20日內向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申請注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原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被注銷的,登記證編號不再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注銷手續,并進行公示: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有關規定,制定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檢查要點表,明確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 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檢查要點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資質、生產加工場所、原輔料管理、
生產過程控制、食品檢驗、食品標簽、從業人員管理、食品銷售信息記錄和追溯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至少進行一次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監督檢查。對高風險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監督檢查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之間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檢查公正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七條 檢查人員應當當場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檢查任務書,檢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
第三十八條 發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重點項目,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發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一般項目,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責令其整改。
可以當場整改的,檢查人員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況進行記錄;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時限。被檢查單位應當按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跟蹤整改情況并記錄整改結果。
第四十條 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現場書面告知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四十一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有關材料、發證以及日常監管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二條 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加現場核查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縣級級市場監管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全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撤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準予登記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被登記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作出登記決定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撤銷。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與監督管理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X月XX日起施行。原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7年4月26日發布的《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黔食藥監發〔2017〕18號)同時廢止。